2021-03-15 商标新闻 67
日前,知名意大利奢侈品牌芬迪FENDI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5年拉锯战后终落下帷幕,上海高院判决首创奥特莱斯及上海益朗败诉。
据了解,首创奥特莱斯(以下简称首创奥莱)2015年开业后,将商场内9间店铺租给上海益朗,随后上海益朗以平行进口的方式,对外销售芬迪、罗意威等大牌。
2016年,芬迪公司以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店铺承租商上海益朗及商场运营方首创奥莱告上法庭。
芬迪公司认为:首创奥莱的芬迪门店并非品牌直营店或授权折扣店,但门店运营方上海益朗在包装和宣传上均使用了“FENDI”字样,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首创奥莱作为商场运营方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发布“大牌驾到-FENDI”等文章,涉及虚假宣传,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两公司的行为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以为涉案店铺是芬迪公司的直营店或品牌折扣店,从中获利,故索赔100万元。
另,芬迪公司还出示有关证据,证明其系第G906325号、G1130243号“FENDI”等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权利人,还从报刊杂志所属内容中证明芬迪品牌知名度。
上海益朗则表示,店内所售芬迪包袋是从法国进口的正品,不存在售假行为,且已标识“EAST DOMAIN”字样,明确告知消费者该门店并非芬迪直营,不应承担责任。
上海益朗认为自己转卖正品芬迪商品,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FENDI”商标,不应被视为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上海益朗销售商品皆为正品,据“商标权用尽”原则,再次转售时可不经芬迪同意且能够基于善意的目的合理使用“FENDI”商标;上海益朗在商场内使用“FENDI”标识是为了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一审芬迪败诉。
芬迪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铺使用“FENDI”商标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经营商品的必要范围,并且造成了混淆和误认,不属于基于善意目的的合理使用。
该使用方式与第35类服务“企业经营、企业管理”的服务类别相同,构成服务商标的侵权。
另外,上海益朗的行为已涉及不正当竞争,而首创奥莱明知所售商品与芬迪公司无授权关系,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发生,二者需支付芬迪35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上海益朗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高院2021年3月4日作出再审宣判。
上海高院认为,上海益朗在店招上使用芬迪公司的字号,引人误认其店铺与芬迪公司具有关联关系,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创奥莱在明知上海益朗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但没制止还在公众号发文宣传,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上海益朗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故此,上海高院作出再审宣判:维持二审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