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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小笼商标案一审落槌,被告赔偿234.2万!

2021-04-28 商标新闻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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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小笼,是上海的标志性小吃,深受大众喜爱。然而为很多食客不知道的是,沪上其实有两家“中华老字号”同时持有“南翔”商标:一家主营餐饮服务,一家主营速冻商品。不过,由于一方的举动,二者长期共存、彼此泾渭分明的平衡就此打破。

 

冲突来源于后者的“越界”行为,当嘉定南翔食品公司开始以“南翔”名义授权他人开设餐饮店后,双方开始了互诉。2020年,豫园南翔馒头告嘉定南翔小笼侵犯商标权。同一时间,后者反诉前者不正当竞争,称长期恶意使用其所有的驰名商品名称和企业字号,进行攀附及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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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围绕沪上知名的两家老字号“南翔”商标的互诉案,一审落锤。

 

原告老城隍庙公司诉称,老城隍庙公司系“南翔”服务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长期以来,“南翔”品牌的知名度不断扩大,并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

 

2019年,原告发现,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涉嫌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开展餐饮加盟业务。被告在餐馆门店经营中,将“南翔”“南翔小笼”标识用于店招、店内装潢、海报、餐具等物品上。原告认为,此举侵害其服务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使用其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同时,被告在招商加盟宣传中使用“始创清朝同治十年”“百年南翔”等字样的行为,亦构成虚假宣传。故两原告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被告南翔食品公司、南翔餐饮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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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南翔食品公司系第260205号“南翔”商品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于第30类“小笼包、云吞”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1年获评“中华老字号”。南翔餐饮公司经南翔食品公司授权使用“南翔”商标,且两公司对“南翔”亦享有企业字号权。此外,店铺悬挂“南翔”字样意在向消费者明示加盟店铺系南翔镇企业,其对外宣传内容亦属真实,不构成虚假宣传。

 

4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令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共同赔偿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4.2万元,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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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驳回南翔食品公司提出的,认定豫园南翔馒头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金民珍表示,法院在审理类似涉老字号的案件中,既要给予老字号企业充分的法律保护,又要尊重其历史传承与时代背景,在严格保护的同时平衡好其中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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