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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鞋撞上“椰子”商标,被诉商标侵权!法院怎么判?

2020-05-19 商标新闻 41

今年,椰子鞋大火,受到潮男潮女们的热捧。

只是,当椰子鞋撞上“椰子”商标时,是否会构成商标侵权呢?

我们来一探究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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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大掌柜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大掌柜公司)拥有第384939 号“椰子”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于1990年4月份申请,1991年3月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的“鞋”商品上。该商品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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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掌柜公司发现,莆田市佰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佰良公司)在网店出售“Dliziz 正品椰子款休闲跑步鞋”等多款产品,认为佰良公司涉嫌构成商标侵权,遂将佰良公司诉至法院。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椰子鞋代表的是一种新潮、文化现象,是对某一类鞋款式的描述,这意味着其他品牌厂商在宣传该款式的鞋子产品时,使用“椰子鞋”字样的行为不一定侵犯“椰子”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就可以在相关产品上任意使用“椰子鞋”字样,使用者应本着善意、合理和描述性的出发点进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将该名称与相关注册商标划清界限。

 

法院判决,佰良公司在推广其生产的“Dliziz丁丽姿”品牌运动鞋时使用“正品椰子款”等字样的行为不侵犯大掌柜公司对其享有的第384939 号“椰子”注册商标专用权, 驳回了大掌柜公司的上诉。

 

该案件中,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椰子鞋”被认定为是对某一类鞋款式的描述,而非商标性使用或刻意突出“椰子”字样。

 

这和此前的“广场舞”商标侵权纠纷很像。深圳某服装行拥有“广场舞”商标,认为淘宝和百度使用“广场舞服装”关键词进行推广侵犯了商标专用权。法院审理认为,淘宝和百度使用“广场舞”一词仅是为描述服装商品特点而使用,属于商标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淘宝公司在使用广场舞一词时具有主观恶意,不构成商标侵权。

 

业内人士指出,对于此类案件,被告大多以其对相关标识的使用属于描述性使用为由进行不侵权抗辩。描述性使用,又称叙述性使用或说明性使用,是指行为人在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进行的合理使用。描述性合理使用包括对自己名称或地址的使用、商品通用名称以及自己商品或服务特性的描述等。

 

本文部分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