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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贵州茅台”商标,某商行赔了3.5万元!

2020-05-25 商标新闻 57

众所周知,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允许是不能使用的,否则就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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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茂名市茂南某贸易商行却在其店铺、招牌装饰、装潢上使用“贵州茅台”、“贵州茅台集团”相关文字,让人误以为其与茅台公司存在特定的关系。

 

据此,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茅台公司”)近日将该商行告上法庭,认为该商行的行为侵犯了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查,茅台公司拥有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和第6269792号“贵州茅台集团”标识注册商标。某商行突出使用“茅台”等标识的行为,确实侵犯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鉴于双方都有调解意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商行自愿拆除店面有关贵州茅台公司的商标和标识,并赔偿茅台公司经济损失35000元。

 

关于商标侵权,都有哪些行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目前,法律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打击力度也在逐步增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大家不仅要避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要注意提升自身的商标布局,保护自身品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