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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被注册成啤酒商标!路虎车的反击之路

2020-05-11 商标新闻 37

路虎,一个全球知名的汽车品牌。

然而,有人却把“路虎”注册成一个啤酒商标。

正所谓,一山不容二虎,路虎车与路虎啤酒展开商标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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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查询,安徽大光明啤酒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申请注册了第6121127号“路虎”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的啤酒饮料等商品上。

2015年12月13日,诉争商标被转让至广州陆虎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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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横空出世注册在啤酒类的“路虎”商标,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开始反击。

根据构卓了解到,捷豹路虎有限公司曾对诉争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广州路虎公司提交了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诉争商标被予以维持。

2018年9月,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再次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局审查认为,争议商标“路虎”与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具有较强独创性和知名度的“路虎”商标文字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同时,经查明广州路虎公司名下还注册了“华山论剑”、“博大冰泉”、“吉普猛禽 JEPRAPTOR”、“红牛超出想象”等160多件商标,多与国际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广州路虎公司在答辩中未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广州路虎公司被认定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大量申请注册囤积其他商标的行为,主观意图难谓正当,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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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路虎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诉讼,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认定应以诉争商标申请时的情况为准,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并不存在被诉裁定认定的任何情形;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时,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路虎”商标并未被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原始申请人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并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诉争商标在注册后的使用也不具有任何主观恶意。

目前,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

 

【关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根据《商标法》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

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也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