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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和“九牧王”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2023-04-12 商标新闻 56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是企业品牌的象征,其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让投机分子闻风而动,甚至不惜铤而走险,搭起他人商标的“便车”,侵权方式花样翻新,手段越来越高明。

“九牧”和“九牧王”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有些商家为了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却玩起了蹭热度、刷销量的小把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日前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九牧公司诉称,长沙森雪公司所销售马桶中“九牧王”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九牧”相似,构成商标侵权,且长沙森雪公司在拼多多平台上虚构交易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数十万元。

  长沙森雪公司辩称,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系从闲鱼(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购入,具有合法来源,且下单的商品标题就存在“九牧”“九牧王”标识;其拼多多店铺的成交数量与实际不符,其中5万多件系通过刷单获取,且实际成交的部分存在退款、换单的情况;销售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不构成近似,不属于商标侵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商标“九牧王”完整包含了九牧公司注册商标中发挥核心识别作用的“九牧”二字,与其构成近似,易使一般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原、被告均销售马桶,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具有竞争关系,被告在对其产品进行网络销售时进行刷单,虚增交易数量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院二审予以维持,驳回上诉。

  该案承办法官魏立宇介绍,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具有竞争关系,被告在对其产品进行网络销售时进行刷单,虚增交易数量,使消费者对其产品品质产生误解,作出错误的购物选择。该行为既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原告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此外,本案被告从二手商品交易平台进货作为新货进行销售,本身不具有善意性,其合法来源抗辩不应得到支持,所以需承担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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