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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使者商标被抢注,抢注商标是否合法?

2023-03-10 商标新闻 23

  2023年3月10日,据构卓企服了解,熊猫使者扎堆回国,旅日大熊猫香香、永明、樱浜、桃浜近日陆续回国,旅美大熊猫拟定不晚于4月7日回国,英国和芬兰也计划归还大熊猫。

熊猫使者商标被抢注,抢注商标是否合法?

  查询显示,“熊猫使者”商标已被重庆某商贸公司、成都某食品公司及自然人王某某、刘某某申请注册,国际分类涉及服装鞋帽、布料床单、广告销售等,其中最早申请于2012年的一枚商标被驳回,已处于无效状态,其余商标均为已注册或处于初审公告阶段。

  由上可知,熊猫使者商标被抢注,那么,抢注商标是否合法?下面请请看构卓企服的小编详细介绍。

  抢注商标在法律上也没有着很明确的规定,在抢注商标的行为上,法院在受理这种案件时要根据实际掌握的证据来进行判定。

  商标法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判令侵权人赔偿损失。

  恶意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

  (一)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申请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申请人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可从以下现象进行分析?

  1、注册成功后是否是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一般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曾经进行过有关商标商品的购销活动或者其他与该商标有联系的商业往来,可以认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为“明知”;如果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并且或者在相关区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注册人与商标真正权利人处于同一或邻近地域,并且或者为同行业经营者。

  (二)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所以,认定不正当手段,只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以下是不正当手段的表现形式: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

  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所以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在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2、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人。

  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等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三)注册成功,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指的是没有注册商标,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均没有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在些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已经注册、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没有注册的商标。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真正权利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域、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一定的声誉。

  抢注商标合不合法需要看实际情形,而不是直接就能够判定是否犯法。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是商标确权的两项程序性原则,其实质性基础分别为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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