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5 商标新闻 19
很多人可能对商标驳回存在一丝“恐惧”,认为只要被驳回基本就没有注册希望了,甚至直接放弃了商标驳回复审。但事实上,商标驳回是一件很稀松平常的事情,只要驳回复审处理的及时得当,申请人还是有很大的概率能够拿到商标注册证书的。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通过驳回复审“起死回生”的商标案例。
今年10月14日,商标局发布关于第28566859号“壮志凌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对于申请商标在“遥控装置、电池”商品上驳回,而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动画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声音传送装置;导航仪器;手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据查,第28566859号申请商标由南京某技术公司于2018年1月提交,指定使用于第9类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动画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声音传送装置;导航仪器;手机;遥控装置;电池”等商品上。
然而,该申请商标在初审时被商标局驳回,驳回原因是商标近似!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的第12012162号和第25612518号商标构成近似,且都注册在第9类,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因而申请商标被驳回。
对于商标被驳回的结果,申请人没有放弃,继而对商标局申请复审,为自己的商标争取了一次机会。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是:
1.引证的第1201216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今年2月份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的第25612518号商标仅构成申请商标在“遥控装置、电池”商品上的注册障碍,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障碍。
3.声明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已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除“遥控装置、电池”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由复审查明,至商标局审理本案时,引证的第12012162号商标已经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因此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而基于另一引证商标,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遥控装置、电池”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予以确认。同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动画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声音传送装置;导航仪器;手机”等商品上,不与第25612518号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就这样,申请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为自己赢回了商标的专用权。商标驳回受到主观以及客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驳回之后并非毫无希望。希望各位企业家多多了解商标驳回的案例,遇到商标驳回时也不要惊慌,积极应对,为自己的商标多多争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