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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被注册成商标,还把淘宝和百度给告了!

2020-05-09 商标新闻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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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中广场舞片段

每到傍晚时分,家门口广场上总会响起热闹的音乐,大妈们热情洋溢的跳了起来,既能放松身心,又能锻炼身体。

广场舞,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独具特色的民间艺术,扎根于社会群众的生活中。

但是你能想到吗?有一天,“广场舞”也会被注册成商标,还把出售“广场舞服装”的淘宝和百度给告了。

 

事情是这样的,深圳某服装行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申请了第9057415号“广场舞”商标和第10771698号“广场舞”商标,核定使用于热门类别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

2019年12月,该服装行将上述两件商标转让到深圳广场舞公司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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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服装行认为,其拥有“广场舞”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的“T恤衫、服装”等商品上,都处于有效期内。

淘宝公司出售大量以“广场舞服装”为关键词的商品,并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进行商业推广竞价排名。

深圳某服装行认为淘宝和百度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广场舞”作为搜索关键词推广,且赔偿合理开支340000元(包括律师费30000元、公证费4000元)。

 

对此,淘宝和百度公司都认为,“广场舞”是通用名称,淘宝公司使用“广场舞服装”是描述性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

深圳某服装行在一审庭审中也认可广场舞是通用词汇,但认为广场舞一词在服装类别上并非通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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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淘宝公司使用广场舞一词仅是为描述服装商品特点而使用,属于商标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对涉案商标的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淘宝公司在使用广场舞一词时具有主观恶意。

因此,淘宝公司未侵犯和言顺服装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也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亦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故对于和言顺服装行要求淘宝公司、百度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合理开支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予以支持。